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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学校年度预算所有资金,重点聚焦覆盖面广、持续时间长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监控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 财务处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组织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监控和评价,编报学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负责预算绩效监控结果、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工作。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监控和评价,汇总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形成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监控和自评,并撰写预算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年度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审计监督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确定绩效总体目标、制定绩效指标体系及指标值。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三大类。
第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应预算执行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的过程。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批复下达。
第四章 重大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单位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学校发展规划等,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重大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事前评估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是项目纳入项目库的前置条件,未经事前评估的项目,或者事前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步骤: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开展事前评估应成立评估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工作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估工作需要,并充分考虑利益关系回避、成员稳定性等因素。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工作组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评估的,由第三方机构按上述要求成立评估工作组。
(二)开展调研。通过调研等方式了解被评估对象的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政策设立、项目立项、预算、实施内容、组织管理、绩效目标设置等情况,为编制工作方案奠定基础。
(三)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事前评估的核心,包括评估指标、评估标准和指标权重等内容。
(四)确定评估方法。事前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等。
(五)确定评估方式。事前评估的方式主要包括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应当结合评估对象具体情况,按照简捷高效原则,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六)制定资料清单。工作组根据评估需要,确定需由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准备清单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七)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制定《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要符合可行性、全面性和简明性原则,评价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安排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八)评估工作方案论证。评估工作方案初稿完成后,组织召开论证会,征求委托方、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并根据论证会形成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下达评估通知书。拟定事前评估通知书,明确评估任务、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工作进程安排、需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等,通过委托方或被评估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下达各项目申报单位。
(十)收集审核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工作组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对搜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审核、整理,进行交叉比对,形成对评估对象多层次、多角度的数据资料支持。
(十一)进行现场调研。事前评估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
(十二)初步汇总分析。根据《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估指标体系,从申报材料、收集资料、现场调研资料中选择、摘录有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分析。对于资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申报部门及时补充报送。
(十三)召开评估会。组织申报部门、评估专家等参加的评估会,申报部门汇报绩效目标、实施方案、预算编制等情况;评估工作组介绍初步评估情况,并就评分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
(十四) 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评估报告应明确该项目的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和不予支持三种。
第五章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对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等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已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对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存在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与应用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支出的效率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部门对所承担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财务处编制上报学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好的资金优先保障,对预算绩效评价一般的资金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资金调减预算或暂缓安排。
第七章 预算绩效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过程和效果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