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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院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进行银行账户管理的专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对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经确立,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是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学校开设的专门用于办理财政性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经学校审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财务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保证学校的资金安全,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
第二章 开户与销户
第五条 学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根据方便、快捷的原则选择实力强的合作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出开户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开设银行账户必须通过财务处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开立账户。
第七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化,财务处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须将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撤销手续,并将销户证明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财务处应根据财务人员岗位设置及银行账户类型分别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财务处应按照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于详细记录银行存款账户所有资金的收支情况。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要每月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处相关负责人签字。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十条 加强银行账户印鉴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名章。根据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印鉴使用、保管应由两个以上专门人员分别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变更。
第十一条 学校银行账户需开通网银支付的,由主管会计提出开通申请,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到银行办理,必须分别设置支付录入、审核发送岗位及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会计和稽核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网银密钥及支付密码,做到定期更改。
第十二条 加强对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票据的管理。财务处需设置专职出纳员管理空白票据,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正确填写支票,包括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等。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须将收入款项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学校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学校应根据本单位银行账户情况,据实填报《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等,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学校,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努力将学校的损失降到最小程度,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或账户使用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如有违规,学校除责令纠正外,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