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鲁信院[2021]103号)
撰稿人:本站编辑 时间:2022-09-20 16:42: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本办法所指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学分学费单位标准)÷基本修业年限

文科类专业注册学费900元/年、理科类专业注册学费1100元/年、艺术类专业注册学费3100元/年。

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高职,收费总学分130学分,每学分90元。

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计算收取,无论是否取得该学分,均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 学费结算

第六条 采取“学年初预缴,毕业时清算”的方法进行管理,多退少补。

学生可以登录学校教务系统,查询本人本学年实际选修学分,可关注学校微信公众号或者官网进行缴费。毕业时按教务与科研处提供学生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第七条 学生在预缴足额学费(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取得选课资格。退役复学、助学贷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

凡未经学校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预缴足额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不能选课,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按如下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一)对报到前预缴学费且在开学后未到校报到,规定时间内办理完退学手续,退还全部预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住宿费。

(二)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在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后,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住宿费。

(三)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按异动后年级或专业的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已经在原专业缴纳过专业学费的需收取(或退还)当年差额。

(四)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已选课学分计算学分学费,按预缴学费补退差额。

(五)学生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复学的,按就读年级学费标准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无法复学的,按照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六) 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计算收取,无论是否取得该学分,均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修读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按课程的学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辅修(第二专业)课程的学分学费于申请选定后单独缴纳。

第十条 学生申请免听、免修、预修课程的,免收该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不占学时学分(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劳动教育、阅读工程、生活技能、人文素质、创新创业项目等)课程(平台课)获得的学分,免收该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新学习,并在重修学习前按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课程考试及格申请重修的,重修前按实际修读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的,不再收取与毕业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按一整学年计算)的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含10学分),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5个学分以下的(含25学分),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5个学分以上、50个学分以下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两年制高职按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