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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办法》(鲁信院[2021]108号)
撰稿人:本站编辑 时间:2022-09-20 16:41:39 浏览次数:

为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或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职院校收费政策,健全或完善相关收费制度,确保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理合规、公开公平。

第二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指各类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收取的考试费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职工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学校各类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方便学生生活和非营利原则,由学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校内部门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采取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五条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一)学生因故退学或受纪律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不足月的按月计算。

(二)学生因故退费时必须退入学生本人银行卡,若学生本人因年龄问题无法办理银行卡必须退至监护人银行卡,需提供学生、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索引页等证明材料。

(三)参军的学生学费,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非税收入电子通用票据,学校各类收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转移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各部门取得社会服务收入的依据应充分。对于面向在校师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对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在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前,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对于非培训类收入(如: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咨询服务、承包经营等收入),应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在取得社会服务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对于事业性收入应开具财政票据;对于经营性收入应开具税务票据,并按规定依法纳税,两种票据不得混淆使用。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登记、保管和核销,指定专人负责收款和开票,严格遵循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 学校实施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并制作收费公示牌对外公示,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内各部门申请收费项目时,必须先向财务处咨询收费许可,填写收费项目申请表(附件1)报学校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收费。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严禁其他部门自立账户,私自收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纪违规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相关领导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四)不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

(五)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行为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将所有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无法退还的,学校予以没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规、乱收费行为,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收费项目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