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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入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在收取费用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也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主要有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等。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各类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处是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发放、检查、核销等管理工作。各部门严禁私自印制或自购收费票据。
第四条 票据使用实行登记制度,财务处由专人依据票据的种类分别设置申、领、销、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票据的购入、使用、回收和注销情况,同时配合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票据检查、核销等工作。
第五条 新的收费项目,应先办理该收费项目的收费审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收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票据管理人员在办理领用手续时,应详细登记领用票据种类、发出时间、票据起止号码、收费内容、领用人员等,并由使用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收费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凡丢失收费票据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财务处除及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外,需按有关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接受处理。因票据丢失发生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丢失人责任。
第三章 票据使用
第八条 各类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混用。收费业务必须真实,并与票据的使用范围和开票内容一致,严禁虚构收费业务内容,虚开收费票据,扩大收费票据开具范围。
第九条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收取财政部门规定的需上缴国库或专户管理的资金,如: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捐赠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
(二)《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适用于与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资金的结算,如押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往来款项等。
(三)税务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开展的涉税经营性服务业务、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社会培训及教育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条 收费票据需按票据的号码顺序填写,开票日期、缴款部门(人)、收款(费)项目、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等栏目内容完整,大小金额数目要符合规范,字迹工整,全部联次一次复写,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收费票据需要加盖学校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不得虚开、代开、转让、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填写错误或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各联次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款项未到帐但需要预先开具票据的,应填写《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借条》(附件1)。外单位预开票据必须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办理。
第四章 票据核销与检查
第十三条 收费业务结束或整本票据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票据封面和封底,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票款相符后,方可办理票据核销与重新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票据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票据存根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等。凡存根缺页、无收款人签字(签章)、混用票据、擅自对无收费项目开出收据的,一律不得核销。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及时缴销并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验的收费票据的保管及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 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 无票收费或使用自制、自购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进行收费的;
(四) 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 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