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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预算。在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认真贯彻中央、省及学校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五条 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2),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选择优惠票价,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并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交通工具乘坐等级按下表执行: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在出国申请表中列明,并经过批准,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见附件4),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二)出国人员参加国际会议等,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若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校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见附件4)。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附件3)。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处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报销时提交的下列单据进行审核:
1.《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2.团组人员名单;
3.邀请函,中英文,且英文须与中文一致;
4.出访计划或会议通知及日程安排;
5.《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6.《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
7.《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8.护照、签证复印件;
9.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6项经费之外的开支。所有出国的费用应一起报销,不得拆分。
第十七条 出国人员报销国外费用,能提供出国前银行换汇单据的,按换汇时的外汇现汇买入价计算,不能提供的按出发前一日中国银行发布的外汇现汇买入价计算。
第四章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
第十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学校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其开支按本规定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附件5),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第三章所述内容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对因公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经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相关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doc
附件2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docx
附件3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单.docx
附件4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