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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 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货币资金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财务处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四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管理,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发生。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
第五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岗位管理货币资金业务,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货币资金安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人员应进行定期不定期岗位轮换。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的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学校法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员。
第七条 货币资金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度。所有资金支付实行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公务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三)支付复核。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银行规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 学校支付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一条 出纳应当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出纳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严格按照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负责保管印章人员要配置单独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银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