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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分级管理是指各部门、各院(系)自主使用学校分配的经济资源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学校党委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学校重大运营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财务工作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综合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之外再设置财务机构。
第七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根据二级管理的原则,学校预算又分为校级预算和二级单位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的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等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二上二下”的编制流程。每年下半年,学校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处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下达学校预算控制数;在预算控制数内,财务处进一步细化预算方案,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校内预算方案正式发文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各部门、各院(系)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财务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上级政策影响、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对收支预算产生较大影响,确需调整的,由部门、院(系)提出申请,专家论证,财务处审核,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决算是对学校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决算数据要真实、准确、规范。年末按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
第十六条 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七条 对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隐瞒、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它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部门、院(系)应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支出报销严格执行《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从财政厅、教育厅和其他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承担部门应按规定进度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电子票据严禁重复报销)、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指当年经营收支差额,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包括非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等。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前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可以按规定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为负数的,应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弥补,不得用事业基金结余进行弥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正确计算各类结转和结余。年终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和合法。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待遇等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支出时在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学校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由财务处实行专项管理、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到账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八条 关于现金及存款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学校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学校二级部门一律不允许开立账户。
第三十九条 关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跨类款项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四十条 关于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务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监控,防止长期挂账,一年至少集中清理一次。对学校部门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挂账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处可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学校应建立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个人归还。
第四十一条 关于存货的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也可以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分类。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和安装工程等。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形成新增资产的,应在资产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登记及财务入账手续,未办理完资产入账手续的,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余款。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统一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报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购买具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九条 借入款是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
第五十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五十一条 应缴款项是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金等。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
第五十二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院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法纪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监督学校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